一、交强险精神损害判决争议
从交强险案例可以发现,涉及精神损害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判决大致分为两大类四个阵营。第一类,肇事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时,(1)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死亡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报害,不足部分由事故过错方承担。(2)由侵权行为人根据过错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第二类,当被保险车 辆另外还投保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1)交强险死亡赔偿金限额内优先 赔偿精神损害,物质损害由商业三者险扣除不计免赔额后赔偿。(2)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金,只写明总额,并不明确各项金额。为了突出保护受害人的目的,最大限度满足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赔偿请求,当交强险限额不足以给付全部物质描失与精神换失,法院判决此类案件时,更倾向于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精神损害,医疗费等其他损失由商业险赔付,未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行为人赔偿。 为何这种倾向成为此类案件判决的主流?法院据以判决的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漏洞?通过对案例的招理和归纳,对交强险是否应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判决不一而足,说理也各有依据,正是由于法律规定内部相脱节,法律体系内部的漏洞, 才造成了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相关规定
1、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本身存在的问题
法院判决不统一根源来自于法律规定的失调。事实上,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 规定精神损害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进入交强险视野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我国司法领域,精神损害赔偿得到认可早于交强险的确立。2001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精神损害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贻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在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之前,无论残疾赔偿金, 还是死亡赔偿金,都被认为等同于精神损害损偿金。但是2004年《人身损害解释》分别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规定在第十七条,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在第十八条中,从逻辑上将它们划分为相互独立的赔偿项目。从而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死亡、伤残赔偿金的在性质上与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何种关系?虽然在《人身损害解释》公布时,原最高人民法院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意为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关系。随后,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适用《人身损害解释》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再适用《精神损害解样》第九条的规定。然而理论界的争议却没有因为法院方而的说明而停止。
2、交强险精神损害赔偿金争议
由于对残疾赔偿余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没有明确的区分,使精神损害赔偿金属于财产赔偿还是心理抚慰的争议从该司法解释颁布后一直持续至今,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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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与残疾赔偿有一定的互为渗透性,并非完全包 涵与被包涵或者相互并列的关系。理由是伤残鉴定标准考虑精神痛苦程度制定了不同的等级,根据级别不同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实质上是精神痛苦赔偿的物质化。同时,痛苦可能转化为不正常的情绪反应,出现精神障碍,这种病理症状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构成伤残从而转化为残疾赔偿。所以,两者并无严格的界限, 存在相互渗透的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独立于死亡、残疾赔偿金,在同一行为导致损害的侵权案件中可以分别请求获得。认为《人身损害解释》 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以平均年收入为标准,属于对受害人应得物质利益损失的补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平复受害人精神痛苦的功能不同,故应在受害人或其诉亲属获得死亡、伤残赔偿余的基础上,仍然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恤金。对于第三者的关系,始终未能达成统一的认识。
2006年,由中国保险协会制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颁布《机 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 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08年新条款提高了各项赔偿限额,维持了限额内的赔偿项月。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安徽省高院的复函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赔偿损 害不足部分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由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承保精神损害贻偿,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出台了上述规定,法院也依据上述两个部门效力不同的规定在诉讼中支持了权利人提出的优先赔付的请求。交强险是否赔偿精 神损害抚慰金及保险公司可否作为这类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已 无争议。然而,保险协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作为行业标准,在审判中也仅 能起到参考作用。在我国交强险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将精神损害加入交强险值得继续讨论,衡量其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