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当中关于交强险的承担责任
我国侵权法规定的交通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的制度增加了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单方面的重视法律的利益以及承担责任的方法,没有合理的追求肇事逃跑、无证驾车、偷盗车辆的相关责任,不符合民事权力中权力与义务统一的规定,提高了从事保险业务公司经营活动的风险,仅仅依靠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使得很多保险公司不满这种法律规定,很多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以各种借口不支付交通事故的赔偿金,尤其是摩托车的车险,使得各种各样的公共性措施未能得到实施。
要实现交强险的正常发展就必须在定位上面准确。现在的情况是,很多时候我国的交强险都非常盲目,交强险的实际功能被放大了。保险公司的压力也增大了。首先要做的就是让民众了解什么事交强险,交强险作为一种保险类型,保险有的原则都应该体现在交强险之中,第一原则就是要合法,被保者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了精神或者物质上的损失就必须赔偿;当然这是一种商业保险,不过目前的情况是因为一些媒体的错误引导,这导致很多民众都任何这种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因而也不受商业保险法律的约束。不过,我国也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来当做一个参考,将交强险的具体赔付内容写在其中。当然这项法案更像是《保险法》对于交强险的一种补充,它所遵循的原则也和保险法一样,首先就是诚信,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个种类,又和其他的责任保险不同,有它的特殊之处,首先就是交强险主要面对的是社会公共政策,它必须保障的是保险者的利益不受损失,此外还有一些特别的举措,就是投保和承包的强制性,在事故发生之后,受害者的利益是首先考虑的,保险公司方面,要确保受害人的利益,至于赔偿金额或者是物品则是由法律的规定来度量,如果有数额不合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追赔。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很多时候,做不到这样,有一些不当的行为并没有被划入保险的范围,有些实例中驾驶员如果是酒后驾车造成了事故,现在是进行垫付赔偿,但是正确的应该是全部赔偿,还有一些实例,比如事故对当事人造成了精神损失,就不用赔偿,但是现在的情况是保险公司要赔偿。这都是不对的。
交强险发展离不开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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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现交强险的政策发展就必须从制度上面开始改革。交强险是责任类保险的一种,主要是被保险人如果侵害了他人,那些损失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造成侵害或者不是被保险人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就无需赔付了。在新的交强险条例中写道,如果被保险者在制造交通事故之后,没有造成其他的伤害,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不用赔付,这项新的修正条例可以说是符合保险行业的惯例的,保险行业是不赔偿精神损失这方面的责任,此外,对于交通事故中出现的一系列的财产损失,就必须计算清楚,从车辆的损失,人员受伤导致的医疗费用,还有因为受伤可能导致无法工作而造成的损失等。
再次,随着《侵权责任法》实施,法律体系、政策环境以及人们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等种种外部因素的不断改善。交强险的功能是不能改变的,不管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机构都要保证这一点。最高法院应就此类问题与相关部门磋商,尽早出台司法解释,将有关条款予以统一纠正,以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便于人们的理解和掌握,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同时做好责任保险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制度协调。特别是追加赔偿这一点,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很可能除了当时受到伤害要进行抢救或者其他的医疗措施,很可能对于受害者的未来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就必须进行追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