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实施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影响及应对分析
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规定车损险定价方式应当是按车辆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或协商确定。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为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于2009年8月份下发《财产险产品修订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车险定价改为“按车辆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或协商确定”。涉及车辆损失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一般有三种: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或按实际价值协商.新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普遍实施的都是“新车购置价”方式。即无论新车还是旧车.不论哪种车型。只要投保,保费都要根据当下购置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进行确定。
新保险法条款实施后,对车险用户有何影响呢,一是为保险费用的下调提供依据。以家庭自用车汽车为例.按每辆车平均4—5年的车龄、每年折旧率7.2%计算,那车损险累计保费大致能降低20。30%左右。新保险法第55条同时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其此,退还相应保费是修订后补充增加的。假设新车购置价20万元的车.5年后出险车辆全损.实际价值是10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原来只要赔10万元。现在则还要退还10万元保额的对应保费。新保险法实施已近六年。但在汽车保险投保实务中。机动车辆保险的定价方式保险公司依旧普遍采用“新车购置价”方式,并没有按照新保险法所规定的车损险按照折旧后的车价进行承保。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为维护广大投保车主的合法权益.建议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指导保险公司尽快完成机动车辆保险定价方式的转变,将新保险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机动车辆保险中第三者的保险赔偿请求权
作为保险事故受害人的第三者。其人身或财产遭受到被保险人的侵害。对被保险人存在侵权赔偿的请求权。但第三者与保险公司既无合同关系,也无侵权关系。不能绕过被保险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以致第三者无法及时得到赔偿。新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保险赔偿请求权,为受害第i者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原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新保险法第65条除保留上述规定外。增加了如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i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该新增条款明确了第三者只要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和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两项条件。就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直接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金.凸显了对受害第三者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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