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民对于保险的投保意识和投保积极性方面,与其它发达国家相比较确实存在较大的差距,这是目前导致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受阻的最主要因素。这个方面的阻碍因素尤其在汽车保险行业体现的十分明显,目前基本有一半左右的农村汽车是根本不考虑也不购买任何汽车保险的,其它参加保险的基本也是投保最基本或强制性的保险的。城市中购车人口的比重较大,但是对给汽车投保汽车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十分有限,这部分人群保险费保险的积极性也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
1、保险品种及保险费率单一的问题
目前汽车保险行业出现的汽车保险品种不足够丰富、保险费率缺乏层次感等原因,主要是由于汽车保险行业发展快速,但其发展成果并不能完全契合市场需求的原因导致的,当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险种及保险费率层次的管理统一,也是导致这一现象的关键因素。这其中还包括由于保险品种设计人员,对保险品种的设计缺乏科学性和灵活性的原因。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汽车保险对车型的区分不是很明确,例如在汽车保险中“机动车”的概念就很概括。
2、无过失责任成为汽车保险发展趋势
相对于国外某些汽车保险行业发展相对成熟和规范的国家,他们的汽车保险行业的成熟经验,以无过失责任为汽车保险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而我国目前现行的以过失责任为汽车保险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在实施、赔付、为投保人提供保障等方面都更加科学、合理。在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为管理和赔付依据的情况下,不但提供的保险赔付项目更加充分、合理,更重要的是避免了在交通意外事故中的受害者,为了获得投保人的保险赔付,而需要过提供证据、甚至提起法律诉讼等渠道,以证明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失责任行为。这是汽车保险行业在管理和服务方面成熟、科学、合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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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汽车保险制度的转变
汽车保险强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在大部分发达国家早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就已经受到重视,并且得到实施和执行。我国虽然也制定了一定程度的汽车保险强制制度,但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第三者的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制定了相关规定。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非常成功、而且顺利的执行着,这就是所有拥有汽车的人群在对汽车定期安检时,要参加并投保的交强险。目前这项汽车保险强制制度的执行仍是非常有力度的,如果机动车车主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所有的机动车进行投保,国家相关执法部门就有权利对其所有车辆进行扣留等处罚。由此可见,推行汽车保险强制制度,不仅对于汽车保险行业是发展的动力和成功的保障,更是对于交通安全、社会和谐安定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保障。
4、体现服务价值是汽车保险制度是必然趋势
在汽车保险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以车为本汽车保险制度存在的缺点已经日益明显,而以服务价值为本的汽车保险制度的执行更加人性化,以服务价值为主的汽车保险制度与以车为本的汽车保险制度相比较之下的有三个方面的优势。第一,制度的关注重点是使用交通工具的人,而非以车为本的汽车保险制度中的管理对象是车;第二,更多关注的是人,这样作为汽车使用者来说会因为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积极参与汽车保险的参保、投保。能够充分调动投保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三,通过以人为本的汽车保险制度的实施,汽车使用者会更加重视其自身及所属汽车的安全性,避免人身安全和财产受到损失和影响。从而使其对交通安全和汽车性能的重视程度提高。在各保险企业加强以人为本的管理和营销手段下,在保险行业尤其是汽车保险行业中,以人为本的汽车保险制度的优势越来越显著的体现出来,由于采取了以人为本的相关措施,保险行业的春天也即将到来。
5、保费费率设定依据
保险行业尤其是汽车保险行业中,无论对汽车保险企业,还是对于汽车拥有的投保人来说,保险费和保险费率都是一个最敏感、最重要得环节和因素。在我国保险行业的费率设定主要还是依靠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没有将更多的自由权限下放给各保险企业。但目前已经出现了保险费率的设定逐步开放的趋势,只是因为开放的程度浅、开放的时间段、经验少等原因,使目前保险费率开放的优势还没有完全显现。我们应该借鉴世界上其它保险行业成熟的国家,在保险费率的精算方面的成功经验,例如在设定某一投保人保险费率的情况下,考虑其个人的特殊因素和其投保车辆的特殊情况,比如投保人年龄、收入、家庭状况,及其投保车辆的型号、车况等各种综合因素。
当前随着新的保险法的实施,保险行业以及其中的汽车保险行业都如沐春风,在日新月异的发展中成长着。汽车保险行业在受到保险监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的共同管理和帮助下,一定会迎来一个更辉煌的时代。汽车保险行业也势必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为交通安全和社会安定进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