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部2014年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过去的2013年里,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超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数接近2.5亿人,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同居世界第一。在人们享受机动车日常化、大众化带来的社会生产生活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遭受着的科技进步的极大风险。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3年全国交通事故情况统计显示,2013年全年我国发生交通事故28851起,造成75624人死亡,3141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亿元人民币。在提高机动车性能、加快道路交通硬件设施建设、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员技能训练确保交通安全的基础上,通过保险分担社会风险的形式消化交通事故的生命财产损害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不二选择。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是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有效对策和典范制度。
我国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司法解释是保护民众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主体是诉讼争议标的主张权利的申述。诉讼法上根据第三者的诉讼权利范围,又划分为有独立诉讼权的第三者和无独立诉讼权的第三者。而在保险法体系中,第三者是指保险合同当事双方之外的,对保险赔偿的损害标的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的民事主体。而在责任保险理论中,第三者则是指对被保险人具有直接赔偿请求权的民事主体,并根据不同类别的保险合同条款又有一定的差别。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的第三者是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人、本车车上人员以外的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或者财产减损的直接或间接受害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为价值要求,第三者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利益具有直接赔偿请求权。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责任和责任保险的内涵及关系的法理辨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警察依法根据交通事故因果联系确定事故责任及大小分配的价值判断,其是赔偿责任产生的直接来源。但是交通事故责任是因果责任,并非哈特所说的法律责任,其并不必然确定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
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将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依法转移了基于因果联系和归责原则基础上的赔偿责任的承担结果。因此,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产生具有直接因果联系,而责任保险以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改变了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结果。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以投保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对保险合同第三方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内容,确立了“有责赔付,无责不赔”的原则。也就是说,不管交通事故责任是否由投保人承担,只要其有向保险合同第三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需要时,保险人就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投保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事故责任并不是责任保险的直接必要法定要件,责任保险以赔偿责任为法定启动机制。
考驾照网(KAOJIAZH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