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车司机张某也遇到了类似情况,即将引出一场官司。但是,在打官司中,张师傅发现,法律也在“打架”。
春节前,张师傅驾驶一辆客运车在十堰市朝阳路与一位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人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事后交警队认定张、李负同等责任,李住院期间花费2万余元(未超过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最高额5万元)均由张师傅承担;李出院后,交警调解驾驶客运车辆的张师傅还要赔偿李某误按责分担赔偿责任,这也符合民法本意。也就是讲,按照机动车辆无责免赔的说法,案件当中的行人李某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对于那些违法(此处指《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让其承担一定的损失也合乎常理,以免违章行人比例居高不下。但是,不管怎么讲,两种法律已经发生冲突这是事实。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其前瞻性对于正在执行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这种状况下,自然出现了许多不良现象。例如,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告诉记者,许多出了交通事故的司机为了获得保险公司较大的赔偿,“主动”承担责任,甚至不惜财力、物力,拉关系、找人情,花钱“买责任”。还有一些司机,为了通过年检关、路检路查关,他们购买假保险,以逃脱交警的处罚。不久前,十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的民警说起,尽管这起案件尚在酝酿之中,但是,审理过类似案件的×区法院黄法官称,李某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虽然讲了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由机动车辆方承担赔偿;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黄法官还讲,按照《民事通则》的相关规定。
据有关专家认为,该法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状况来说,提前了10年。据专家讲,《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遵照珍惜生命、以人为本的原则来制定的,该法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其中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但是,有关学者认为,该法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道德水准等相关配套规定不相适应。如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人均GDP达到1万美元左右,才有部分州开始实行了无过错责任赔偿原法中就”发现了60多份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那么,面对机动车辆无责免赔的难题是不是毫无办法呢?不尽然。在上海市,通过政府协调,交警在严格执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时候,就与保险公司达成共识:将强制保险保费适当提高,车辆方一旦出了伤人事故,在保额内必须实行无责免赔。还有一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l7条之规定,在社会上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据了解,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办法,这也在无形之中为该法的实施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因而,许多人士发出呼吁,要完善相关配套法规,以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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