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的事故赔偿除去道路交通事故以外,还包括火灾、盗抢及其他灾害等。
一、火灾损失的鉴定
根据《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保险责任部分的规定,车辆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这里的火灾指的是由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以及保险事故造成的燃烧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不包括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和因车辆本身漏油、漏电或载运货物本身原因引起的火灾损失(车辆自燃)。
因此,在对火灾事故车辆进行损失鉴定时,应依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确认火灾原因及是否应付保险赔偿责任。车辆可以投保附加险,车辆投保自燃损失险后发生自燃火灾,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车辆发生火灾时,由于车身面漆、车身附件和汽车内衬都属于易燃品且有毒,发动机附件及车辆上的油品也会加剧燃烧,促使火灾损失加重。火灾过后,这些附件的品种和数量都不复存在,如确定车辆有修复价值,定损时应借助其他同型号的车辆进行。
车辆的车身(尤其是承载式车身)是由薄壁板材制造的,发生严重的火灾后,金属车身会降低其强度和刚度,致使车身塌陷,车辆丧失修复价值。
二、车辆盗抢损失鉴定
全车盗抢险属于汽车保险附加险的一种。保险车辆在停放中被他人偷走,或保险车辆在停放和行驶中被劫走、被抢走,下落不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赔偿案件成立。赔偿范围包括: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被盗抢后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其他灾害造成事故损失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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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车辆损失的意外原因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造成车辆损失的自然原因有: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1)外界物体(指地上或地下建筑物、树木)倒塌、空中运行物体(陨石、飞行器等)坠落,致使保险车辆受损。在对此类车险事故验损时,应根据坠落物体的外形结构,车辆被砸部位,结合碰撞事故车身的定损程序,采取不同的鉴定方法。
(2)遇有暴风雨、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车辆有可能部分或全部被淹,如不及时处理,会造成车辆损坏。对于该类出险事故车辆进行损失鉴定时,应考虑对整车或部分总成进行清洗处理,如发动机、驾驶室、变速器、驱动桥、空调及通风装置等。这项工作需要对总成或整车解体完成,需要消耗一部分辅助材料,如发动机进行解体清洗检查,需要的辅助材料有:
润滑油、全车衬垫、机油滤清器、密封胶、清洗剂等。
对于现代新型汽车,普遍采用各种电子控制装置,这些电子控制装置浸水或被水淹,尤其是在运行中,则极有可能被损坏。对电子控制装置的定损,应格外慎重,因此这类装置的价格一般都很高,定损时应采用检测仪器进行性能检测以确定是否损坏。
(3)其他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往往会致使车身发生变形。对于这类事故造成的车身变形,应根据与车辆接触客体的外形结构,参照碰撞事故车身受力情况分析及变形趋势分析,进行车辆损失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