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日前印发实施,给交通违规处罚戴上了“紧箍咒”。其中,对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即俗称“蓝牌车”,首次违法,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罚款3万元。
重罚使用无效证件运营
根据《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分别按照“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和“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这两种类型,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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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首次违法为较轻,因此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如属于第二次违法,则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违法3次以上的,就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至于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首犯的就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第二次违法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所处罚款增至违法所得的5倍。而违法所得为2万元以上且超过3次,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还明确,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也分3档处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第一、二次违法,都是没收违法所得,分别罚款3万元和5万元。但是违法3次以上,或者使用了克隆车、拼装车等,则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如果违法所得为2万元以上的,且使用了克隆车、拼装车等,那么,就要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