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部队驾照驾驶地方车辆属无证驾驶
案情介绍:2013年5月9日19时17时左右,叶某持武警部队驾照驾驶一辆驾车在宁上高速由福建南平建阳往宁德方向处发生车祸,造成自己受伤,经交警认定叶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不服,持相关索赔单证,向人保财险宁德市分公司主张赔偿并上诉。
法院判决
霞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人保财险宁德市分公司的抗辩,并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丈夫郜某以原告林某的名义与保险人人保财险霞浦支公司订立车辆保险合同,郜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保险人向原告代理人郜某提供了保险条款,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合同的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原告主张保险人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叶某持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照驾驶被保险车辆,属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属于保险合同商业险约定的免责范围,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林某不服,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驾驶员持部队驾照驾驶被保险车辆属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属于保险合同商业险约定的免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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