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我们已经学习过了交通事故处罚规定,现在我们一起来学习下电动车或者是自行车违章后,是否也按照机动车的处罚规定来呢?
一、电动自行车违章能按机动车处罚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辆。
第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以机动车标准对违章电动车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电动自行车按“两轮摩托”机动车处理之所以错误,是因为《道理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根据上述国家标准,“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三项为强制性条款,其中,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然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却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将该款车认定为“电动摩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为“两轮摩托车”,上述认定均是错误的。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摩托车”为“机动车”的一种,其定义为“无论来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显然,“两轮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之间具有根本区别,在最高车速方面,前者大于50km/h,而后者不大于20km/h,相差悬殊。
相关法律:1.《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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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现在你明白了吗?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