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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卖给别人了没过户怎么办

来源:考驾照网更新时间:2022-04-28 09:30

  车卖给别人了没过户怎么办

  你的车卖个别人一年没有过户,这得抓紧时快把户过过去,如果万一他有点什么事情,你是要受连带责任的,你可以找到他本人,好好的跟他谈一谈,希望他能早点把户过走,最起码也得写个东西,最好能公证一下,到了,有事情的话说也有个证明

  我的车卖给别人却没过户,现在协议也丢了,又找不到买车人,我该怎么办?这种情况属于车灭失,可以办理车辆注销。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五)行驶证原件;

  (六)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架号拓印)。

  (七)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八)机动车标准照片1张;

  (九)《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理申请的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我的车卖给别人了但他不过户怎么办啊可以注销吗?没有到达到报销条车辆法注销登记的,只可以办理转移登记(过户)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注销条件: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已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

  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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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一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第三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的资料:

  1、《机动车、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4、《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5、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还应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1]

  上述资料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送交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灭失证明。

  (三)机动车因故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4、海关出具的机动车离开中国境内的出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其出境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6、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应当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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