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员工驾车公干追尾 公司索要2万损失
重庆某科技公司司机张斌上班时,驾驶公司的小车外出办事,结果在黄花园桥头造成连环追尾。公司随后向大渡口法院起诉,要求张斌赔偿这场车祸造成的2万多元损失。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因为张斌系按照公司的安排外出办事而出事,不应承担相关损失,法院一审驳回该公司的请求。
办事途中致连环追尾
今年8月8日中午,按照安排,张斌驾驶公司的车从大渡口去江北办事,行驶到黄花园大桥中段时,张斌没有控制好车速,导致发生了一起3车连环追尾的事故。
经交巡警部门认定,张斌在这次事故中负全责。因为科技公司没有给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不得不赔偿了其他车主1万多元,还花了9300元修车。事后,科技公司认为这一切都是张斌驾车不当造成的,要求张斌赔偿公司2万多元。
对于公司的要求,张斌拒绝并辞职走人。随后,公司将张斌告到大渡口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斌支付这笔2万多元的费用。
公司索赔无据被驳回
“我签的劳动合同里并没有对出现交通事故后责任划分进行规定,而且这次发生车祸时我在履行职务,凭什么要我掏钱?”11月19日,大渡口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作为被告的张斌辩称,他上岗之前,公司没有对他进行任何岗位安全培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该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劳动者追偿,现行其它法律法规也无此规定。因此,科技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一审驳回。
重庆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敏介绍,按照《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位驾驶员在上班履行职务过程中,因酒后驾车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车祸损失的,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单位在进行赔偿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而张斌在事故中并无酒驾等违法违规行为。杨朝敏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在合同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拟定好出现何种情况需要驾驶员自行承担责任后果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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