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弟弟车祸身亡其兄作为扶养人获赔11万
刘某从小失去父母,哥嫂一手将其带大。刘某在兰州打工期间因车祸死亡,刘某的哥嫂即作为赔偿权利人将肇事司机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8.2万元。近日,兰州中院审理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有受法律约束的扶养义务,终审判决张某支付刘某哥哥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
刘某是陕西汉中人,1976年刘某出生时,父母均已年近50,一个哥哥当时已成年。刘某7岁时,父母去世,刘某一直在哥哥家里生活,哥嫂一手将他带大。刘某一直没有成家,2011年4月,刘某来兰州打工。同年7月,刘某驾驶摩托车横过交叉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发后,刘某因伤势严重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张某与刘某均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处理完刘某的后事之后,刘某的哥嫂即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赔偿。2013年2月,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的哥哥遂将张某诉至城关区法院,索赔18.2万元。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张某支付刘某哥哥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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