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客体为精神利益,主体则是精神利益被侵害的受害人,一般法人等组织因其不具有精神感知力而被排除在此主体之外。
对于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可知,只有对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才给予抚慰金赔偿,以此避免求偿诉讼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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