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产假通常是指,在职的女性劳动者在其生产前后可享受的休假待遇,一般是从分娩前的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可延长至四个月;女性劳动者生育可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如有难产的,应该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可增加15天产假。多一胎,可增加15天产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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