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1、如果实在无法取得发票可以参照国家税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发布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8号公告""),对税前扣除凭证予以统一规范。28号公告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的具体类型,规定除发票外,收款凭证、分割单以及符合条件的会计原始凭证等均可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对税前扣除凭证的填写内容、取得时间等予以详细规定;针对企业应当取得但未取得相应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凭证的情况,以及以前年度因未能取得合规外部凭证而未能扣除支出等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补救措施等。
一般情况来讲,没有成本发票,先要按会计准则入账处理,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要取得合法的发票,仍可以税前扣除,如不能取得,成本要做调减,税前不得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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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发票难以取得,无法准确核算成本的,可以向税局申请核定征收按核定额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