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用电收费标准:
对基建施工、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性用电,可提供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年。申请用电2年及以下,按容量费标准的百分之70收取。2年以上至3年,按容量费标准的百分之100收取。3年以上至4年,按容量费标准的百分之130收取。在合同期内结束临时用电,预交的临时接电容量费全部退还客户。逾期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临时接电容量费的千分之三从临时接电费中计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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