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教育措施一词的出现始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的规定: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实践中,强制性教育措施就意味着非自愿、非自由的劳动教养、各种学习班学习等强制性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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