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2、有权申请工作人员回避;
3、有权看现场图,对不当和有误之处有权要求更正;
4、对检验、鉴定不服的,有权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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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