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没有必须补偿的规定,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如不能协商一致,承租人可予以拆除,造成毁损的,应当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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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