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有:乡(镇)企业用地。包括乡(镇)办的、村办的、农民驻户办的及农民个体办的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本集体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切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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