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因为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是由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经济适用房购房者使用,国家为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已经牺牲了该部分土地的收益。
如果将经济适用房出租,则属于经营范畴,违背了国家向其于经营范畴,违背了国家向其出售经济适用房的初衷。从整体公平的角度看,出租经适房前需要补缴收益是合理的。
另外,北京地区规定,经适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严禁出租,否则将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者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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