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是“法律构成要件”的简称广义的概念,是一定法律效果发生的前提条件,刑法上的构成要件,是刑法中抽象规定可以作为科刑根据的行为类型或犯罪类型。构成要件的观念,在沿革上由来于中世纪意大利的“纠问程序”,根据意大利中世纪的刑诉程序,区分 一般的纠问与 特别的纠问,在一般的纠问中“应当确证的事实”的观念。在其后传入德国,在普通法时代被加以采用,但是在当初并未脱离诉讼法的意义,赋予其实体法意义的是施蒂贝尔和费尔巴哈,但是在19世纪构成要件只是仅仅被区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别构成要件,其刑法学的意义贫乏。20世纪初以来才着眼于特别构成要件,将其从各论的概念中选出作为总论中一般理论体系的基干来使用,确立这种意义的构成要件理论,是贝林格、M.E.迈耶、麦兹格等的功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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