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蒙古有尔赫特部,察哈尔部,鞑靼部,准格尔丹部,图瓦部,布里亚特部,鄂尔多斯部,尔梅克部,乌珠穆沁部等部。
清朝蒙古又称清代蒙古,指的是清代一朝时期蒙古的情况,包括清代的蒙古社会和政治体制法律等方面。
清朝蒙古分为内属蒙古与外藩蒙古,实行盟旗制与札萨克制。根据部落、地域分而治之,分设札萨克旗、都统旗、总管旗、喇嘛旗进行统治。
内属蒙古包括八旗察哈尔、科布多、唐努乌梁海等地,各旗由朝廷任命官员治理,与内地的州、县无异。
外藩蒙古各旗则由当地的世袭札萨克管理,有高度自治权,属于藩属国,又分为内札萨克蒙古和喀尔喀四部、青海蒙古和伊犁准部等。在外藩蒙古,以若干旗合为一盟,设正、副盟长,掌管会盟事宜,并对各旗札萨克进行监管。在中央,则由外交部理藩院统管蒙古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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