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各项信息原则上不应变更。如遇出生医学证明不符合户籍登记要求的,须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建议书》到原签发单位办理变更。如符合户籍登记要求的,不予变更。如果当事人想改户籍上的名字可以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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