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政策。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当然各个企业有自己的固定,具体内退工资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
如企业不执行国家“内退”有关政策,损害职工利益的,职工可向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信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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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