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腿肠里吃出异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经营者三包的义务结合商品的特点,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或退或换。如果购买买的火腿肠数量很少,而且没有因吃到异物而受有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则经营者赔偿三百元。
如果因为吃到异物而受有人身伤害的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则有权向经营者要害的,则经营者赔偿三百元。
如果因为吃到异物而受有人身伤害的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则有权向经营者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与经营者之间发生了比较严重的纠纷,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行政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的途径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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