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属于《合同法》所指的“数据电文”的范畴,传真具有易伪造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如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一旦对方否认,单独的“传真合同”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因此,对于大额合同,我们不建议使用传真形式签署,为提高效率一定要用传真形式签署的,在传真签署后要及时交换正本。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看出,以传真信息可以看出,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其易伪造的特点,要谨慎使用该类形式的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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