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一般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方式、主体、范围等内容自愿达成的协议。执行和解作为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执行法所采纳。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明确规定:在的民事执行法所采纳。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明确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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