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温馨提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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