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目的原则
教育惩罚必须以学生权益为前提,班主任在注重教育惩罚效果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体现学校的教育职能。要让学生明白:惩罚是对自己进行多次反复地柔性教育无效时才启用的;老师对自己惩罚,是使自己懂得行为界限,明确是非观念,增强道德责任感。
2、尊重学生原则
并不是只有赞赏才能给予学生自尊与自信,惩罚更需要尊重与信任,班主任在实施教育惩罚时要小心地为学生着想,要顾及其承受力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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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事论事原则
班主任要考虑违纪者是故意还是无意,是初犯还是重犯,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如何,家庭背景如何(如离异或单亲家庭),综合考虑,谨慎从事。惩罚应限制在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上,就事论事,不能因此而全面否定学生本人。
4、公正性原则
一个巴掌拍不响,班主任实施教育惩罚时应做到公平公正处理,兼顾矛盾双方的感受,让其心服口服。否则会激发矛盾,达不到教育目的。
5、准确性原则
班主任在对学生实施教育惩罚之前,要充分进行调查取证,摸清事实真像。不能偏听偏信,更不能有成见。同时还要依法办事,有据可依,不要“草菅人命”。
6、及时性原则
有时看起来是无关紧要的小事,往往会酿成大祸。及时的惩罚能使学生的不安、内疚等体验更深,能使他们更清楚地看到错误造成的后果。延迟的惩罚和处理会因事过境迁而使学生忘记,淡化错误行为,惩罚意义也不大。如果老师对学生的错误行为听之任之,等到学生的错误行为造成危害后再来“揭伤疤”,“算总账”,是不利于学生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的,甚至还会带来学生情绪上的反感和对立。处理学生违纪事件一定要做到 “四不放过”:原因没有调查清楚不放过;违纪责任者和其他学生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纠正防范措施不放过;违纪者没有受到教育惩罚不放过。
7、灵活性原则
教育时机的选择应以有效、有益的双重标准来衡量。有时事件刚刚发生时并不是教育的最佳时机。最佳时机的选择应以是否有效触动学生的情感,转变其思想和行为方式为基准。时机恰当的教育惩罚具有教育价值,也能释放出教育价值,能让学生切身感受到它的教育价值。
8、循序渐进原则
对一般性违纪的处罚要循序渐进,比如学生旷课,达到了处分级别就要给予警告处分,不改正时再依次升级,渐渐地加压。不要欲擒故纵,等其旷课已接近或达到开除的地步,才提出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