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休息日加班应当补休。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安排加班的情形除外,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且每天安排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且每天安排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应当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不应安排补休,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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