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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