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内容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其他专门性问题。
2、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损依职权决定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半步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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