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实行警衔制度,是增强人民警察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的一种制度安排,实行警衔津贴是对人警察职业奉献的一种额外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退休后保留警衔,但不得配带警衔标志。1992实施警衔条例时,尚没有警衔津贴一项,警衔津贴是从1995年实施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警衔津贴的实行范围规定: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同时在第五条其他规定中明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上述规定明确表明,对于不保留警衔的原人民警察,取消警衔津贴,退休人员的警衔津贴应计入退休工资折算。这是退休警察享受警衔津贴的法律依据。
退休人民警察为公安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不应当将退休与否作为是否享受警衔津贴的依据,否则会严重伤害退休人民警察的感情。每一位工作到退休年龄的人民警察,都曾在警察岗位上辛勤奉献,尤其是国家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来,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顾不上家庭、子女,在警察待遇较低时他们没有半句怨言,没有怠慢任何工作,当国家有条件有能力来提高警察待遇时,他们却退休了,如果因为他们退休而将无法享受警衔津贴,这代表了什么?他们不曾存在过?国家通常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都会做出相应的调整提高,难道退休的人民警察不应该享受这一权利?
本次警衔工资调整,基数和级差都较大,与原来享受的警衔津贴有很大的差别,退休民警若无法享受到调整后的利益,造成的社会心理影响会很大。1993年至1994年初次实行警衔津贴时,每个级别都是每月54元,1995年开始按警衔级别发放,共13级,最高123元,最低64元。2006年再次调整,级数没变,最高313元,最低155元。前两次调整,基数低,级差小,完全是象征性的补贴,因此也很难显示出不同警衔之间的津贴差别。本次调整,警衔津贴已改为警衔工资,虽然级为13级,但基数与级差已经非常明显,最高总警监为2250元,最低二级警员为560元,相差1690元。同级别中,以二级警督为例,2007年调整后的津贴为223元,此次调整后为1100元,提高了827元,增加了原警衔津贴的3.7倍。如此幅度的调整,对一个退休警察来讲,不可谓利益不大。这么大的利益,却因为退休而无法享受,对大多数退休人民警察来讲,都会是一种难言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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