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2、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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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