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送达功能未得到发挥,送而不达;
2、公告内容不规范;
3、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
4、公告周期长,形成诉累;
5、认定下落不明无标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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