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因此,改名应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只有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合法、有效更改姓名,新名字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才能为法律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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