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明。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明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
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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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
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