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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