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新出生婴儿上户口时;打预防针时;孩子上幼儿园时;户口变更等特殊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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