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裁定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裁定对公司与职工都有约束力,因而,不存在公司怕职工劳作裁定的说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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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