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按“无证”处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限期届满六个月前,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限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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