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规定,自取的英文名不得出现在行政文件以及法律文书的签名处,但在一些日常使用的书面文件上,却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用于私人生活方面,使用自取“洋名”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用在工作方面,自取的“洋名”则必须能够证明是当事人亲自所为,否则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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