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区养狗法律如下:
1、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2、社区居民委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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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3、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