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农场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也可依申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具体项目。
2、家庭农场主营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业,并可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3、家庭农场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经相关审批机关依法审批后,凭许可的,应经相关审批机关依法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4、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其中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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