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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