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办托儿所必须将托儿所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2、举办托儿所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托儿所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举办托儿所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1)托儿所所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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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托儿所工作。
4、举办托儿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5、国家实行托儿所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6、城市托儿所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托儿所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