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债务人有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是作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
【法律依据】
根据《票据法》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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