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⑴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⑵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⑶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⑷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⑸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⑹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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